【注意】全面备战复工复产,浙江启动临时团餐配送备案管理
随着全省复工复产企业的不断增加,集体用餐配送需求量将快速增长。为服从服务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最大限度满足复工复产后社会对集体用餐配送的需求,同时确保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维护正常的供餐秩序,2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临时团餐配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启动疫情防控期间临时团餐配送实施备案管理。
根据《通知》,即日起,符合基本条件并已批准复工,单餐配送数量超过200份或单餐向同一订餐对象配送数量超过50份的餐饮单位,必须向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临时团餐配送备案申请,填写《临时团餐配送备案申请表》,承诺“本单位承诺已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配备口罩、测温仪、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配备团餐配送所需的人员和设施设备,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及疫情防控措施,经自查经营条件符合团餐配送的相关要求。”经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并发放临时团餐配送备案证明。
《通知》明确了临时团餐配送单位的资质要求、防疫物资配备、人员、原料、加工、配送等基本条件,要求开展团餐配送的单位必须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必须达到B级以上,能够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用餐质量和安全等。
据了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同时加强对临时团餐配送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在运营过程中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其团餐配送。
摘要如下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临时团餐配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一、备案程序
(一)符合基本条件并已批准复工,单餐配送数量超过200份或单餐向同一订餐对象配送数量超过50份的餐饮单位,向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临时团餐配送备案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签订承诺书;
(二)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同意的,予以备案,发放临时团餐配送备案证明,临时团餐配送备案证明有效期至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当日。
二、基本条件
(一)资质要求。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食品安全量化等级B级及以上。
(二)防疫物资配备。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配备口罩、测温仪、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用餐质量和安全。
(三)人员要求。严禁按规定需居家观察或有发热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从业人员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岗位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规范从业人员晨检、早晚两次测体温并做好记录;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佩戴口罩进行加工制作和服务,并定期更换;加工操作前、操作中规范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操作;加大对从业人员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确保员工掌握防护知识和预防措施,全面执行个人防护。
(四)原料要求。严格落实食材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规定,做好进货台账登记;禁止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禁止采购、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采购、使用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禁止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采购、使用过期、腐败变质食品原料;禁止使用没有获得生产许可的一次性餐具。
(五)加工要求。利用现有的食品专间(冷菜间、水果间等)或设置专用操作场所进行配餐打包,并定期对专间、专用操作场所进行空气消毒;每天对操作场所、设施设备等进行消毒,保持场所通风换气;严禁加工冷食类、生食类、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食品;当餐加工当餐配送,严禁配送隔餐隔夜食品;菜肴每样留样125克,留样时间48小时,做好留样记录。
(六)配送要求。配备运输车辆以及保温箱等设施,数量满足供餐和周转需求,运输车辆和保温箱等每天进行清洗、消毒;控制送餐距离范围,单餐最大配送量由属地监管部门根据餐饮单位规模、供餐能力等进行核定。
三、强化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团餐配送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在运营过程中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其团餐配送。
作者 | 省局餐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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